依据《劳动法》之规定,为了适应公司的生产运营需求,雇主经与员工代表及劳动者充分协商后,有权利对工作时间进行适当的调整,但通常情况下每日的加班时长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针对特殊原因需进一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应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其工作时间允许延长至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然而,每年每个工人最长的加班时间累计则应该控制在三十六个小时以内。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