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索取赔偿事宜而言,一般的处理周期为四十五个自然日。
依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应依法作出裁定。
若案情复杂,确需延期审理,则可延长审限至十五个自然日。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仲裁裁定,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可能导致整个过程再延长两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