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作为
当事人之一的
劳动者有权提起
诉讼保全申请。
2.当劳动者进入
诉讼程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若法院经过严格审核之后认定申请人确实存在经济上的困境,或者是已经掌握了用人单位存在
欠薪逃匿可能性的确凿
证据,那么应给予其适当的减免
担保义务,并立即采取必要的
保全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在
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
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