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性员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这“三期”内不得终止劳工合同;
然而,若该女员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雇主仍可有权解聘其劳工合同:
首先,试用期满后未能被证明符合录取条件;
其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了一定程度;
再次,存有严重失职行为、擅自行事以及故意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之人;
此外,劳动者若同时与多家雇主签订劳动协议,其行为对本公司的职务任务产生恶劣影响且经过明确提醒却依然不予悔改者也将遭受解除合同处罚;
还有,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之人;
最后,因涉嫌违法活动而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并处在刑事处分过程中之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