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十级工伤伤残的员工,可依法得到如下工伤权益的保护与保障:
1.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个月的金额;
2.可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四个月的补偿;
3.还能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个月的费用。
以上三项总计为十二个月的个人工资收入。
4.在停工留薪期间,根据相关鉴定意见所确认的停工留薪期限,员工将享有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5.此外,还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方面的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合同到期或终止,或者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个月的金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个月的费用。
而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若本人工资超过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按照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
反之,若本人工资低于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则应按照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进行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