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如下所述:
1.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共识;
2.在试用期内证实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和录用标准;
3.严重违犯公司纪律和章程的行为;
4.玩忽职守、中饱私囊、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5.员工在职期间和其他企业建立了雇佣协议,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本职工作或经过公司通知后仍未改正;
6.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归于无效;
7.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