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诊劳动关系的仲裁案件,敬请注意,仲裁庭必须在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公正的裁决结果。
若因案情过于复杂而需要延期处理,则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若最终未能按时完成仲裁裁决工作,当事人可依据此劳动争议事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如果您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那么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刻算起,您有十五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