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遭受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时,如符合以下情况,可申报工伤并享有相应认定权利:
当员工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场合中,因为执行职务而遭受暴力或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意外伤害的行为;
其次是员工在因公出差过程中,由于办公需要而造成的身体损害或是在事故中失去行踪的情况;
再次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地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最后还包括其他所有与上述情况相似的人为因素导致的伤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