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诉讼时效”是指自当事人明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时开始计算的时间段。
与常见的普通民事伤害案件有所不同,工伤保险争议案例因其独特性而具有较高复杂性。
在这类特定案件中,工伤受害者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获得相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则工伤员工将无法主张其合法权益。
依据现行法规,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该一年的期限不可中断、中止。
然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可中断、中止,因此:
(1)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即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赔偿;
(2)只要在期间内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或者向相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
(3)只要在期间内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或者向相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时效即会中断,需要重新计算。
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