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为您详细阐述生育保险的激活流程:
(1)当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流产生育或实施相关计生手术之前,应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经授权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携带必要的申请材料前往当地的区级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生育保险业务的窗口;
(2)上述工作人员在收到并审核通过所提交资料后,将为生育女员工签发专属的医疗证明文件;
(3)待生育女职工在结束产假后满30天之内,由该用人单位或经授权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再次携同所需申请材料前往区级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生育保险业务的窗口进行结算手续的办理;
(4)上述工作人员在接受并核实通过上述结算申请之后,会为生育女员工支付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