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失信人员养老年金的执行标准,具体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实际实施该项规定的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失信被执行者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我们将会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开支所需的费用,因此,这类人群的养老年金大约会执行60%的比例标准,剩余的40%则留给他们作为最基本的生活开销;
其次,法院将会结合实际情势,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冻结和定期扣款等方式,以期实现对债务进行偿付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