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法定假日加班的问题上,毋庸置疑,原则是不允许通过调休来替代加班费支付的,不论采取何种工时制度。
换言之,在法律层面只有进行加班费的结算才是唯一合法的解决方式,没有任何余地。
其次,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那些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或单位,可参考以下相关规定:
(1)若需要员工在周末加班,必须给予等效工作日的调休机会;
否则,超出规定时间范围内的劳动时间将按照最低两倍的工资标准进行计发作为相应的加班费用。
(2)就工作日加点这方面而言,主要针对的是八小时工作制下,员工在正常下班后仍需继续工作的情况。
同样,根据相关法规,此种加班状况也是无法实行调休的,只能依据最低的1.5倍工资标准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础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