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病历本复印件可以被视为工伤鉴定过程中的重要辅助文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凭病历本复印件并不足以构成完整且充分的工伤鉴定依据,还需配合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填写完毕的申请表格等共同操作,方有可能顺利申请并通过工伤鉴定流程。
此外,复印件必须经过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或核准无误后方能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和认可。
因此,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应坚守积极地开展自我治疗原则,尽全力治疗自身所遭受的实际伤害。
待治疗阶段圆满结束之后,劳动者应当主动前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工作,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并向责任单位索赔相应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