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允许我明确说明,无论情况是否涉及到工伤事故,通常情况下,员工主动辞去职务将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但是,如若受到了强制性的压力导致离职则另当别论。
倘若贵司未能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福利的义务,或者未能按时且足额地发放薪资,亦或是未能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环境与劳动防护措施,那么,员工基于此种情况提出被迫离职的诉求,并且要求贵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其次,关于因工伤事故而选择离职的情况,尽管贵司有权拒绝向该员工支付其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剥夺他/她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离职之后,该员工仍然有权利寻求工伤赔偿。
对于工伤致残的员工,他们有权索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的第一笔补助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提出申请,而后两笔赔偿金则需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方可领取。
若在此类工伤待遇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我们建议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也可考虑申请调解、仲裁甚至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
在此,想特别强调的是,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否则,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