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则主要是指在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无效书面合同时所达成的劳动力聘用关系;
亦或是基于口头约定而成立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
事实劳动关系时,并不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
然而,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并且书面合作为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其意义不容忽视。
对于那些在招聘劳动者之后,故意拖延签署劳动合同,以致于违反了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用人单位而言,为了惩戒此类不合规的用工行为,他们有义务向被雇佣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
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