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孕期女性遭到所在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该情况下若属过失性辞退,则雇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属非法解约,则职工有权要求雇主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协议,亦可要求雇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相应赔偿款。
至于经济补偿方面,按照相关法规,应依照员工在该企业的供职期限,以连续服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基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或机构均不得违反此项法令,而擅自结束或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企业或机构就必须尽到义务,满足其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