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通常不在涉及劳务纠纷案件中发挥作用。
劳动仲裁机构纠纷受理的领域主要包括: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方面的纷争、建立、信守、变更、撤销及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纠纷以及涉及其相关劳务报酬的问题等等,这些都属于典型的劳资纠纷范畴,而非简单的劳务纠纷。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为一年,自劳动者明确知晓或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侵犯开始计算;
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有权在15天内循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此期限以劳动者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书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