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领域中,享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为隶属于劳动行政系统的劳动行政部门,此类组织通过实行行政执法权的方式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然而,涉及到劳动仲裁的相关事务,执行法律职能的主体则是根据国家劳动立法设定而成的特殊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这类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三方代表共同构成。
相对于前者,劳动监察制度被纳入了行政执法体系之中,劳动行政部门以实际行政行为来执行做出劳动监察决定的职责;
然而,相比之下,劳动仲裁更倾向于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使得由其产生的裁决拥有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