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员工已然开始其正常工作职责,这并不妨碍他进行工伤等级的评估与鉴定。
只要在工作之时,员工便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进而展开工伤级别鉴定的程序。
该部分评估内容涉及到伤员是否具备伤残特征、是否有功能障碍现象,以及其对于医疗及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性如何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适当地考量由于伤残引发的各种社会心理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最终通过全方位的分析来为伤员的伤残程度作出确切的综合判定及其级别定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