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以未能按时兑现薪资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用工企业需按照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向该名劳动者加付赔偿费用。
此项要求符合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
2、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如用工单位未能尽责履行支付劳动报酬、增加工作时间报酬以及经济补偿等义务时,将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强制要求和处罚。
3、若劳动报酬无法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工单位有责任支付欠缺的那一部分薪酬;
如果逾期仍未支付的,则需要被处以应付款项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同时也要按照同样的标准向劳动者首先加付赔偿费用。
关于未按照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条款或国家制定的有效规定,按时全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
以及用工单位在支付劳动者薪酬时恶意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未充分履行给予劳动者加班补贴这一权利的义务;
在劳动关系结束或不再续订合同时,未能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行为,皆属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