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三年期劳动合同圆满结束后,进行了第二次续订,那么该次续订的期限则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协商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共同商议确定更适合的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综合考虑自身需求的基础上,有权自主选择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以完成具体任务所需时间设定的劳动合同。
一旦双方共同签订了此份合同书,便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决定继续续订,无论他们选择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都将被禁止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