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成功注销之公司,依然享有仲裁权。
若该公司已被正式注销,则其法定代表人所具有的资格及地位亦随即终止,因此无法以该名义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然而,劳动者可寻求当地劳动部门介入处理,向其提交仲裁申请;
或者将那些接受并负责解散资产程序的股东作为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若公司现状为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此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并未丧失,劳动者在申请仲裁环节中依然可行使权利,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视为被申请人。
然而需注意,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意味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质上的实体身份已不复存在,因此无法再以其名义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包括提起诉讼。
故建议劳动者抓住时机申请仲裁,在立案且得到确认后,迅速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汇报,如此可有效延缓公司注销的进程与速度。
在特定情况下,若劳动者与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已届满但仍坚持持续运营的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产生,劳动者应将该用人单位及其出资者纳入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