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所受之限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如员工存在过错导致被解聘之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有权实施单方面解除该劳动合同的权力;
2、若员工不存在过失行为,但用人单位考虑到某些非过错性的事件出现时,可在提前三十天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劳动者传达这样的意图,并且在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同样也可通过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进行书面通知以此方式解约;
4、除了以上几种状况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引发解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