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的刑法法理详解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定义如下: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故意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劳动力,强迫其从事极度体力消耗的工作,或者进行高空、地下操作,以及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的恶劣环境中进行实际工作,且情节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