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各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时,他们必须在收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之内,寻求人民法院的救济途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该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一与第四款内容,所有涉及劳动争议的维权请求都应该在一年之内提出。
而这个一年的期限是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正在受侵害或理应明白这点开始算起的。
3、在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拖欠劳动薪酬产生了纠纷并引起争议的话,那么劳动者对此类事项申请仲裁时将不受到上述条款第一款所设定的一年时效期的限制。
然而,假如劳动关系已经结束,那么任何此类事项的申请仲裁就需要在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
同时,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如对本法第四十七条做出的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