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雇佣关系的主要成分由雇主与劳动者两方所组成,其中雇主涵盖了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
劳动者则是指通过自愿加入某家公司或机构,以雇员身份参与工作,同时遵循其制度规定和安排,并且有权接受雇主按照约定发放相应报酬的各方。
然而,当自然人之间产生的关系被定义为劳资关系时,则他们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将会变得相对平衡,彼此间并不含有任何的管理和役使性质。
此类关系受到中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条款编目的直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