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向其支付按照每年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福利;
具体表现为:
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至一年,则依照一整年来计算;
若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另需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前过去十二个月内获得的平均月收入水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