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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兼职人士与承担其工作任务之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的范畴。
若该名员工同其兼职工作岗位所属的机构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并且此单位已正式启动了该员工的雇佣程序,那么这就构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
相反地,如果该员工所从事的兼职岗位涉及的乃是非全日制工作,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已经达成了书面或口头约定,并且该员工也已经被单位正式招录并进入雇员状态,我们同样可以认定这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劳动关系。
然而,若用人单位招聘此名就业者时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那么这还是可以视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及就业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自然人资格;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了各类劳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适用于劳资双方,而劳动者需要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从事由雇主安排的获取报酬的工作任务;
最后,就业者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成为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修订: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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