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是不允许擅自从职员薪资中扣除任何形式的“保险滞纳金”的。
相反地,这些相关费用应当由单位自行负担。
当然,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足额支付他们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自欠缴之日起,每拖欠一天,就将面临向政府补缴万分之五比例的滞纳金。
但是,用人单位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代扣代缴,而这些代扣代缴的费用则应属于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