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将不再予以终止,而应延续至相关情形完全消失之时方能终止:
首先是涉足于接触具有职业病潜在风险的岗位的劳动者在离开工作之前未能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对于疑似患有职业病的患者,处于疾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其次是在所属单位染上职业病或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再次是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保护时期之内;
然后是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
最后是在所供职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周年并且距离依法可享受到的退休年龄尚存不到五年时间的员工。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也同样适用此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