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工伤鉴定期间,若公司未发放
工资给员工,那么该名员工即可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声明愿意追究公司
拖欠工人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权益。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员工受到
工伤伤害之后,无论是在必须停止工作以便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况下,还是在工作能力受到短暂影响需要休息静养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
而在这一期间,员工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将依然保持不变,由其所属用人单位按照每月的固定日期来支付相应的薪酬。
然而,如果员工在进行工伤鉴定期间已经无需继续接受治疗,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那么雇主便可以不再支付员工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