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人累积工作年限达到了九年半之久,作为一名失业者并在与雇主共同缴付了九年半的失业保险费用后,其所能享有失业救济期限最长达十八个月。
若仅缴费不足甚至未满五年的情况下,那么在这期间获得的失业救济期限最高十二个月为上限。
当然,如果缴费时长不足甚至未满一年的情况,则无法享受到任何形式的失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