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应依照被雇佣者在本企业中按实际服务年限计,每满一年便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若员工在与企业约定的服务期限达到或大于6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形下,我们将考虑将这一段服务期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如果员工已在企业工作正满一年而未到6个月的情况下,同样也会向这位员工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及的月薪是指员工在终止雇佣协议之前的12个月内其个人税前平均收入。
在特定情况下,若员工的月度工资额显著地超出了企业所在直接管辖市、或者具有同等行政地位级别乡镇级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那么向该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将须以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上限。
同时,我们也强调支付给该员工经济补偿的期限不得超过12年的上限。
然而,如果员工月工资数额达不到北京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我们将依据此标准来确定对他们的经济补偿水平。
此外,若发现企业在与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那么企业将需要向员工额外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额两倍之多的赔偿金以示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