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劳资纠纷出现时,各方当事人都需要承担起对于自身主张的举证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中,倘若相关证据归属于雇主控制和掌管,或者劳动争议的产生是由于雇主做出了如解雇、除名、终止劳动合同、扣减工资待遇、核算员工工龄等等重大决策所引起的,那么此时,雇主将承受更为繁重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