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可适用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之具体情况:
首先,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实不符录用标准;
其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制条例;
进而,因重大职务过失,渎职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严重损害;
再者,如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机构展开劳务合作,导致本单位的工作进程受到严重干扰,亦或用人单位已提出明确要求,但劳动者却未能予以纠正;
除此之外,根据法定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条件,劳动者之劳务合同可能因依法认定为无效而解除;
最后,若是劳动者遭到法律制裁(即以犯罪论处),劳务合同也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