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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卖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态的认识

鞠*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1.31 09:15:21 392人阅读

强迫卖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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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的未遂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
如果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既遂。
我国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3-01-31 09:1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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