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之际,如有用人单位主动放弃续约之权利,则须向对应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是由劳动者选择放弃续订,则该用人单位将无需承担经济补偿之义务。
关于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服务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
具体来说,工作连续满一年者,用人单位需按照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若员工为不满一年但已达半年以上,则将被视作一年进位处理;
而对于工作期间未满6个月的员工而言,用人单位也应给予其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