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劳动者实行经济补偿制度,则需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核算后发放相应的报酬,每满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对于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应参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的月工资必须大于或等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否则无法适用此项规定。
对于此类情况,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四倍于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把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限制在最长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