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我们的女性员工在生育过程中享有总计为98天的分娩假期,包括在产前可享受15天的提前休假;
在生产过程中难产者,其相应的分娩假期将得以延长,即增加15天;
而假如同时育有多个胎儿,那么每位额外的新生儿都将为产妇带来额外15天的产假。
首先,我们在此先将请假方——尊敬的领导者——诚挚地告予公众知晓。
接着,概述一下申请请假人已怀孕的孕周数以及预计的分娩日期(上述内容均应具体到三位数,如下述的某年某月某日),请假原因是因为妊娠晚期反应较为激烈,经过医生们的专业评估和建议后,决定需要提前申请分娩假期来进行更好的休息调整与必要的产前检查。
然后,下阶段我们将阐述请求批准的实际产假起始及结束时段(介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之间,共计的天数也应该明确标示出来)。
最后,希望各位领导能够给予我们的请求以理解和支持,申请人以及申请时间等基本信息同样须在文中填写完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