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文规范,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辛勤付出给予相应的补偿——即支付加班费用。
而这其中,加班工资所需支付的具体额度应按照如下原则来进行精确计算:
首先,用人单位在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继续加班(称为“加点”)的,所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少于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换言之,工作日加班工资应为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每月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天数后再乘以百分之一百五十;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无法予以同等时间的补休的话,那么应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须不低于他们原本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同样地,休息日加班工资也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天数并乘以百分之二百来计算得出;
最后,倘若用人单位选择在法定节假日中安排员工加班的话,则需向他们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应低于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同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亦可通过将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天数并乘以百分之三百得出确切数值。《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