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资拖欠事件处理过程中,负有
举证责任的是雇主方,他们需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薪资发放义务,而对于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但薪水未被支付的情况,则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一问题上,劳动者拥有更多的权益保护渠道,既可以选择通过
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前往工作地点所在的劳动管理机构,寻求
劳动监察部门的援助,以请求雇主方缴纳其拖欠的工资,同时弥补相关的
社保费用。
为了
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明确规定雇主方须以
书面形式详细记录每一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金额、领取人及其签署的确认文件,并且这些资料需保存至两年以上,以便随时接受检查和审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