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并不具备单方面解除与戒毒人员签订的
劳动合同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戒毒人员在工作场所内涉嫌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守则或者因戒毒行为给企业带来了重大
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便有权依据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正当程序解除与其所订立的劳动
合同关系。
此外,如戒毒人员能够与雇主达成共识并以
书面形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戒毒人员主动向公司提出
辞职申请的,用人单位亦可遵循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