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家企业工作
满二十年之后选择离职的员工,未必能够得到相应的
赔偿。
但若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那么这些离职人员就有可能获得高达二十个月的个人
工资当做对其补偿。
在此过程中,所谓“个人工资”特指劳工在劳动契约宣告解除或关系终结之际的上一年度连续十二个月份的平均收入水平。
特别指出的是,当雇主以非法方式
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有权得到双倍数量的
经济补偿金。
以下几种情况离职时可获得补偿:
1.员工并非由于自身过错而被非过失性地解职;
2.因企业进行大规模
裁员而导致员工失业;
3.雇佣方提出解除劳动合约请求,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共识;
4.由于雇主方存在主观过错,员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约;
5.除了在雇主保留原
劳动合同条款或额外提升该等条件以
续签新的劳动契约,且员工明确表示拒绝续约之外,其他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期届满且未续签而离职的;
6.因其雇用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
营业执照被
吊销、经营资格被立即取消、
承包权被废止、管理层决定
清算财产从而解散而离职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