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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事项

在劳资关系中,若雇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劳动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一)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之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二)未能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三)未能依照国家法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失效。(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倘雇主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恐吓或以非法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滥用职权、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危险作业,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雇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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