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紧急避险行为时,务必满足如下四项基本要求:首先,该行为必须关乎社会集体的共同利益,且此刻个人或他人的法定权益正面临严重紧迫的威胁;其次,此种情形下必须确属万不得已,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可供选择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再者,
避险行为的动机须是为了防止合法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危险损害;此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职责明确并承担特定任务的人员于履行其职务及业务过程中,若需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进行紧急避险行为,则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有上述条件缺一不可,方能构成紧急避险行为的完整定义。《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