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合同期满时,贵司决定不再续约,那么员工将无法主张双倍薪资。关于此事,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当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倘若劳动者仍然坚守岗位没有离职,原本的用人单位也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则可以视作双方均同意维持原有的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合同的延续。然而,如果其中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那么在此情况之下,法律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贵司并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第二,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后,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能及时处理完终止或者续签等相关手续,进而导致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这实际上相当于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在这里,贵司同样无需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