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有疾病而导致试用终止可以依法获得
赔偿的情形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如果劳动者在接触具有辐射、化学或其他类型
职业病危害且需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岗位上工作,但却没有按照规定接受离岗前的身体检测,或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但是尚未通过确诊或者正在医学观察的过程中,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
聘用合同并不给予相应的赔偿;其次,如果在组织内部的工作中产生了实际的职业病或者因为各种工作原因导致劳动力部分或全部丧失,这就构成了用人单位不能以任意方式解除与受损害员工之间的聘用合同的情况;再次,对于患病或并非由于工作原因造成身体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只要他们处在法定的
医疗期限之内,用人单位同样无权解除其合法的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