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中规定,公司并没有义务为劳务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而言:
首先,劳务合同通常是短期存在并且具有参考承揽性质的合同,在这一情况下,双方形成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为合约中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被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当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如若不然,用人单位的行为便构成了违法之举,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投诉举报。《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