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将
试用期理解为
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试用期实际上是包含在完整的劳动合同期限中,这个阶段被视为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尚未正式建立的
劳动关系临时阶段。
在这个时期,用人单位有责任针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审核,而劳动者则有权了解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满足其个人需求和期望。《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