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提及的关于离职补偿金的相关事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所对应的离职补偿金在性质和数量上都有所区分。
具体而言,分别从两种情况下手,即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离职补偿金具有不同的影响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我们讨论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类型也同样各异。
其中,盖因其是否为员工主动提出、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以及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如若为员工主动提出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则雇主需按照该年度之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反之,当员工因为无法胜任现有职务且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此时雇主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却无需向任何一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员工因为自身健康原因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医疗恢复期后经由劳动力鉴定部门确认其不能继续胜任原工作岗位时,此处雇主不仅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须支付其期间内的医疗费负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